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判定。法律依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一、 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主要为机关本身服务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设施,如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招待所、印刷厂等。所得收入,机关可以按规定留一部分,用来兴办和补助机关内部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不允许以各种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机关礼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以及为解决机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经商,主要取决于你工作单位的性质,以及工作的岗位。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央企和国企的领导人员,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警不可以经商,违规经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民警属于公务员,要受到公务员法的调整,地方都有相关的法规出台,严禁民警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以入股、中介、受聘等形式从事营利经营活动;严禁民警家属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或在其辖区内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和刑事执法部门,所需经费应当由财政拨给。对于经费上遇到的困难,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报请各级、和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绝不能依靠经营办企业等“创收”活动来自行解决。各级机关和广大干警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国家和规定,不得非法从事经商活动。2、各级机关为了工作需要,以及机关后勤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为了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兴办的公司、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生产性基地和劳动服务公司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警企分开,在职能、人员、财务、名称等方面与原机关彻底脱钩,核算,自负盈亏,合法经营,不准推销国家规定的违禁产品,禁止搞垄断经营。对所属公司、企业,机关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审计、工商、税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3、由原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后,不再兼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准搞成“翻牌公司”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人员不再保留原机关干警身份。4、各级机关的各业务处、科、室和基层股所队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抽调干警离岗“下海”搞创收。严禁各级机关的非侦查业务部门以职业据点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打着“职业据点”的旗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经营执照,入股分红。对侦查业务部门的职业据点,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将“职业据点”收入用于改善本单位干警的生活福利。5、严禁在职干警在任何企业(包括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的企业)中兼职、任职。对已兼职的,要办理免职手续,不再保留原单位所任职务;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也不得谋取其他好处费。6、严禁机关和干警在企业(包括公司、工厂、商店、摊点等)投资入股。凡已入股的,应立即撤出;不准帮助企业谈生意、签合同、推销产品,不准担任、充分企业的经纪人、顾问及保镖。不准利用机关的权利、条件(包括警用装备)等帮助公司、企业进行讨债、逼债和其他经营活动。7、严禁将私营企业、个体户挂靠在机关,收取管理费;已经挂靠的,要坚决脱钩。8、严禁干警从事第二职业,不准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活动,也不能为其家属子女、亲友提供经商方便,以权谋私。9、各级机关不准以改革之名,将职责范围内行政治安管理工作改为有偿服务,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10、严禁各级机关和干警购买和炒买炒卖股票。法律依据:《关于禁止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一、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和刑事执法部门,所需经费应当由财政拨给。对于经费上遇到的困难,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报请各级、和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绝不能依靠经营办企业等“创收”活动来自行解决。各级机关和广大干警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国家和规定,不得非法从事经商活动。二、各级机关为了工作需要,以及机关后勤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为了改善干警生活、安置子女就业,兴办的公司、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生产性基地和劳动服务公司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警企分开,在职能、人员、财务、名称等方面与原机关彻底脱钩,核算,自负盈亏,合法经营,不准推销国家规定的违禁产品,禁止搞垄断经营。对所属公司、企业,机关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自觉接受审计、工商、税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三、由原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后,不再兼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准搞成“翻牌公司”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人员不再保留原机关干警身份。四、各级机关的各业务处、科、室和基层股所队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抽调干警离岗“下海”搞创收。严禁各级机关的非侦查业务部门以职业据点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打着“职业据点”的旗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经营执照,入股分红。对侦查业务部门的职业据点,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将“职业据点”收入用于改善本单位干警的生活福利。五、严禁在职干警在任何企业(包括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的企业)中兼职、任职。对已兼职的,要办理免职手续,不再保留原单位所任职务;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兼职不得兼薪,也不得谋取其他好处费。六、严禁机关和干警在企业(包括公司、工厂、商店、摊点等)投资入股。凡已入股的,应立即撤出;不准帮助企业谈生意、签合同、推销产品,不准担任、充分企业的经纪人、顾问及保镖。不准利用机关的权利、条件(包括警用装备)等帮助公司、企业进行讨债、逼债和其他经营活动。七、严禁将私营企业、个体户挂靠在机关,收取管理费;已经挂靠的,要坚决脱钩。八、严禁干警从事第二职业,不准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活动,也不能为其家属子女、亲友提供经商方便,以权谋私。九、各级机关不准以改革之名,将职责范围内行政治安管理工作改为有偿服务,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十、严禁各级机关和干警购买和炒买炒卖股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是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纪律要求。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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