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事处无权处理土地纠纷,行政办事处是办理行政事务的地方,不具有处理土地纠纷的权利。土地纠纷可以到当地乡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可直接向县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